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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拘禁罪辩护词
2010-07-06 11:31:16 来源:郑继红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,我们对起诉书的罪名指控没有异议,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论意见。
(一)辩护人认为王XX作为第一被告次序不当。本案第一被告王XX在犯罪中的地位处于次要地位,不是主谋。王XX刚来游戏厅工作时间不到10天,也没拿上一分钱工资,之所以拘禁受害人索款,完全是受老板指使,是老板利用的工具。我们认为老板XXX的责任更大,况且,拘禁的由来源于老板设立赌场赌博引起的。
(二)被告人王XX主要目的是帮老板索款,且实际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。在拘禁的过程中也没殴打被害人,只是“踢了一脚”,王XX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,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该因素。
(三)被告人王XX是初犯、偶犯,此前表现一直较好,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,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犯罪认识不清,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,法律意识淡薄,又受老板指使加入到此案当中,结果却触犯刑律。应该说,王X X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、惯犯的。对此情节,请法庭给予充分应有的重视。
(四)被告人王XX归案后,认罪态度较好,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,王XX的家属已经通过公安机关赔偿受害人2000元。并且王XX主动坦白、如实地交代其犯罪行为并表示积极认罪。这一点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到。根据最高院、最高检、司法部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》第九条的规定: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王XX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,但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王XX酌定从轻情节,能够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。
辩护人: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
郑继红律师
2010年1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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